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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气瓶组操作规程

2697人阅读2015-11-09

一、储气瓶组的充装

1、 储气瓶组的充装应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七章充装的有关规定。

2、 储气瓶组必须专用,只允许充装瓶体钢印所表明的介质。

3、 安全阀的排空管道和排污口的管道应引到安全地点。

4、 储气瓶组有以下情况不得充装:

超过定检周期的;

介质不符合要求的;

瓶内无余压力的;

外部有损伤的;

对其安全性有怀疑的。

5、 储气瓶组充气后20°C时的压力不得超过25Mpa。

6、 储气瓶组充装应由充装前的检查记录。

7、 操作和维护

7.1、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应保持安全阀上游球阀及压力表阀处在全开位置,并设置禁止随意关闭的警示标志。

7.2、在正常操作条件下,气体进出口球阀应处于全开状态,不得处于半开状态,宜避免损坏球阀。

7.3、应定期排污。

7.4、应经常检查各个密封面状况,如有泄漏应及时报告维修人员进行检修。

7.5、设备的定期检验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二、储气瓶组的使用

1、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监检合格的质量证明书和监检钢印。

2、储气瓶组在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的检查,充装的天然气应符合GB18047-2000《汽车用压缩天然气》的要求。

3、储气瓶组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并应保证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的干燥。

4、严禁敲击、碰撞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

5、严禁在瓶体上用火焰、等离子切割挖补或焊接修理。

6、瓶内气体不得用尽,瓶内剩余压力不应小于0.05Mpa。

7、储气瓶组使用单位应由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措施和配置必要的防护用品。

8、储气瓶组的使用人员应经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

9、应根据充装的天然气的含量和洁净状况定期排污,以保证设备的安全。

 

10、储气瓶组在充装过程中严格控制充装速度,流速不能超过15m/s,温升不能过程0.64C°/S,如果超过应采取相应的措施。